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5民初11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单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谢法官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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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