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刘贵英、刘金辉、韩国其、韩现英、刘宪华与被上诉人隆尧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刘金辉、刘宪华、韩国其每人购买20棵直径超过10厘米的国槐、刘贵英、韩现英每人购买30棵直径超过10厘米的国槐,于2024年3月29日前在隆尧县尧山指定场所种植,二年内予以管护,确保成活率90%以上。
刘贵英、韩现英、刘金辉、刘宪华、韩国其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承担鉴定费用600元,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到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刘贵英、韩现英、刘金辉、刘宪华、韩国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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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