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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孔令波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2 09:43:3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冀05民初40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被告孔令波、郑明军、吕志利、李远友、李玉库、柏欣、王志超、王九达、王志越、李晶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人: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  郭振旗

联系电话:0319-2236193

联系地址:邢台市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环境保护审判庭 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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