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冀05民初37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存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现予公告。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在一审开庭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 系 人: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 谢书明
联系电话:2236304
联系地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
特此公告。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