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冀05民初104号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
联 系 人:环境保护审判庭谢书明
联系电话:0319-2236304
联系地址:邢台市信都区泉北大街791号
特此告知。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环境民事公益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研究所主任。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未验收即生产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烟粉尘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改正未经验收即投产、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成立于1997年5月,是一家生产销售离心球墨铸铁管、灰铁排水管、焦炭及副产品粗苯、焦油、农用化肥硫胺、氧气制备及副产品氩气、氮气;铁矿石、铁精粉、烧结矿、焦粉、钢材、煤炭销售等的上市企业。经调查,2016年,被告自2月份起排污行为就没有停止过,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处罚的密集度之高也是少有,一年之内因大气污染被处罚就多达六次。被告精炼炉在生产期间,因故障低负荷运转,达不到除尘效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却没有采取相应环保防范措施,仍然生产排污以致被罚款25万元。而后被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因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罚款15万、因未经验收就正式投产被罚款7万元。虽然环保部门因被告大气污染频频处罚,一再责令其改正并罚款,但仍不能阻止被告违法排污的侵权行为。被告在各级部门的督促下进行了整改,也有一定成效,但其多年的违法排污行为已给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给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原告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以来至本案诉讼针对涉案项目进行的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予以认可。(详见附表)。
二、在此基础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用于环境损害的异地修复。(账户的设置,资金管理、使用,及修复工程的选址、规划、建设和验收由法院结合当地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