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盗采砂石违法犯罪行为。7月1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沙河市人民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公开对7起非法采砂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并处十万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自2017年6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其租用的沙河市十里亭镇高店村村民地里开采砂石出卖,原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后将王某某开采砂石形成的砂石坑标注编号为21号、22号砂石坑。经鉴定,王某某等人在21号砂石坑开采的粗砂价格为320448元,开采的卵石价格为232854元;在22号砂石坑开采的粗砂价格为251575元,开采的卵石价格为182808元,共计987685元。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终25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部分,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资源损失人民币987685元。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宁晋县河渠镇大北苏村村西的北沙河河堤南侧窑坑内采挖河砂并出售,经检测,该河砂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三)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实际采砂占地面积为9559立方米,平均厚度为7.35米,实际采矿量为58607.8立方米。经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为996333.00元。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无证采矿破坏了北沙河河道的原有地貌景观,改变了原有地质结构,导致采坑侧壁陡峭,坑壁稳定性变差,汛期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事故。采坑深度和面积过大,容易积水,汛期容易产生淹死人等人身伤亡事故。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进行矿坑的稳定和生态恢复,宁晋县河渠镇大北苏村刘某某、常某某非法采矿案生态恢复费用为647493.16元。因委托专家进行评估、鉴定,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宁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共同退赔国家资源损失99633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7493.16元,并承担本案专家意见费用5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2017年11月始至2018年春天,被告人路某某在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村民路社军地里偷挖砂石,原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后将路某某开采砂石形成的砂石坑标注编号为7号砂石坑。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在7号砂石坑开采的粗砂价格为272625元;开采的卵石价格为198103元,共计470728元。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伙同魏某某(在逃)等人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2019年4月份,魏某某联系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开始在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村东非法采矿。2019年 5月10日凌晨,被夜查的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綦村国土资源所三名工作人员发现,在工作人员依法对非法作业的铲车进行查扣时,魏某某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窦某某抢夺工作人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工作人员报警后离开。经鉴定,窦某某等人在沙河市中高村东4公里处砂石坑进行盗采的砂石价格为247421元,卵石价格为159748元,共计407169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认定,该砂石属于建筑用石。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退赔资源损失人民币407169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300型钩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路某1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2017年8月份,被告人路某1在沙河市中高村村东一个面积约4亩,深度约3米的砂石坑开采砂石,将砂石坑开采至深6米左右,原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后将路某1开采砂石形成的砂石坑标注编号为12号砂石坑。经鉴定,被告人路某1在12号砂石坑开采的粗砂价格为266363元,开采的卵石价格为193553元,共计459916元。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路某1退赔资源损失人民币459916元。
被告人路某2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2018年3月份,被告人路某2在沙河市中高村村东自家地里开采砂石出卖,原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后将路某2开采砂石形成的砂石坑标注编号为9号砂石坑。经鉴定,被告人路某2在9号砂石坑开采的河砂价格为88379元,开采的卵石价格为64221元,共计152600元。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路某2退赔资源损失人民币152600元。
被告人乔某某、乔某1、乔某2未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2017年11月份开始,乔某某、乔某1、乔某2伙同路某(已判决)在沙河市中高村东路某自家地里非法开采砂石进行销售,经沙河市中鼎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盗采砂石的8号坑地表上圈面积为2802.82平方米,下圈面积为1943.49平方米,深度8.1米,盗采砂石总量为19 222.56立方米,盗采砂石价值45.8031万元。其中,乔某某、乔某1、乔某2伙同路某盗采砂石坑一部分,大约地表面积3亩左右,深度3米左右,销售额为10多万元。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乔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乔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乔某某、乔某1、乔某2与路某连带赔偿环境损失费10万元。
生态文明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邢台法院将持续发力,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快立、快审、快判,重拳打击、从严惩处,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同时,积极采取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集中宣判等多种方式,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