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招募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耿路学申请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招募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佰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利彬。公司经营范围:超白玻璃、汽车级浮法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镀膜中空玻璃加工、销售;燃料油销售(成品油、危化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限制经营的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根据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953725337.41元,负债合计1875575286.96元,负债率为197%。因该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故申请人耿路学向本院申请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资质为一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应书写竞争管理人申请书并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情况的介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证明材料(重点介绍是否办理过破产案件、已经办理完毕的破产案件的数量、所用时间及效果、尚未完成的破产案件的数量及进度、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或严重错误等);
3、申报机构拟定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
4、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优势;
5、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价方案;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7、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依法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时间
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6日上午11:00前
五、评审时间及地点
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于2020年5月6日下午14:30,到本院701会议室进行现场评审(需提前等候),如报名后未参加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
六、评选结果
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的书面材料结合现场评审情况,评选出排名前两名的申报机构。排名第一的申报机构确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排名第二的申报机构为本案第二顺位备选破产管理人。如公告期间内仅有一家机构报名,评审小组同样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经审查通过的,指定为本案管理人。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蕾 赵兴龙
联系电话:0319—2238713 18034395295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