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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中院出台20条意见 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10 18:22:42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五个方面出台20条具体措施,通过建立“绿色通道” 、 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慎用司法手段等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以“妈妈式”服务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给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吃下“定心丸”,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提升政治站位,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着力把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工作优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依法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尤其是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所涉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保障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或进一步扩大产能,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不受影响。

《意见》指出,全市法院要准确认定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责任,努力营造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的法治化环境。要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努力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有效防止损失扩大,依法促进受疫情防控影响的租赁合同持续有效履行;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健全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意见》指出,全市法院要慎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将公正、善意、文明、规范理念贯穿司法活动全过程,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司法手段,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要强化涉疫情案件审判管理和指导,坚持不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养成经营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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