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公 告
(2019)冀05民初104号
2019年9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邯郸市武安市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未验收即生产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烟粉生等有害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改正未经验收即投产、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被告成立于1997年5月,是一家生产销售离心球墨铸铁管、灰铁排水管、焦炭及副产品粗苯、焦油、农用化肥确钱、氧气制各及副产品盒气、贫气;铁矿石、铁精粉、烧结矿、焦粉、钢材、煤炭销售等的上市企业。经调查,2016年,被告自2月份起排污行为就没有停止过,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处罚的密集度之高也是少有,一年之内因大气污染被处罚就多达六次。被告精炼炉在生产期间,因故障低负荷运转,达不到除坐效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却没有采取相应环保防范指施,仍然生产排污以致被罚款25万元。而后被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因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罚款15万、因未经验收就正式投产被罚款7万元。虽然环保部门因被告大气污染频频处罚,一再责令其改正并罚款,但仍不能阻止被告违法排污的侵权行为。被告在各级部门的督促下进行了整改,也有一定成效,但其多年的违法排污行为已给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给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梁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月。原告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本案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的规定,本院现公开向社会发布公告。
敬请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