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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六起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05 09:24:53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下午,邢台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六起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进行公布,并通报全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游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年,被告人游某某、赵某某等人合伙购买冀JH7217罐车,随后游某某等人共运走废盐酸452.48吨,并将废酸倾倒至某地坑塘水面。经审判,被告人游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代某某、祝某某污染环境案。2015年,陈某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皮革加工厂,并在院内挖掘排水沟,方便日后废水直排到院外废弃河道内。2016年6月份,经代某某介绍,祝某某来该厂加工皮革。经审判,被告人陈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代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祝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代某某、祝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任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90297.87元,由任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代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擅自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1954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审判,被告人刘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某某非法采矿案。2016年6月24日至7月18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市开发区东汪镇七里河河道整治工程范围内,无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砂,并将所采粗沙售出。经审判,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退赔的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54棵。经审判,被告人李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市分局申请沙河市某玻璃厂环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市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沙河市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年来,邢台中院对涉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地、非法采矿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94件,提升了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效果。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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