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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实施庭集中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10 10:08:36 打印 字号: | |

中院执行实施庭集中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

按照中院关于执行专项行动的部署,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全力推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加大执行威慑力,营造邢台执行声威,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近日,执行实施庭对三个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3名当事人、2名法定代表人、2名主要负责人、2名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坚决打击。

在郭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经罚款后仍不报告,且不履行罚款义务。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其在河北某公司的100%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转给他人,致使本案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实施庭在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河北某公司申请执行武安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经罚款后仍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也未缴纳罚款,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实施庭对此予以坚决打击,于825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执行陕西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石家庄某公司2013-2015年度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银行对账单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伍某某、叶某某为逃避义务,将公司资金转移存入到个人账户,再将公司的营业款作为个人往来款入账,上述众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均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于825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执行实施庭在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对“老赖”的高压力度,充分运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用足、用好拘留、罚款,对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予以重点打击。经过一系列“组合拳”的出击,沉重打击“老赖”,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力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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