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
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申请对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祥集团)、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扁鹊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扁鹊公司)进行重整,本院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一家中介机构担任两公司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恒祥集团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在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500000000931,住所地为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506号,法定代表人为马义祥,注册资本为618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医药产品、保健品、医疗卫生用具、医疗器械等。
2、扁鹊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1日,在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130500000008667,住所地为河北内丘医药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马建瑞,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口服液、片剂、颗粒剂、散剂、硬胶囊剂、合剂、丸剂(蜜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糖浆剂、酊剂、煎膏剂(膏滋)。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近5年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3件以上,破产重整案件3 件以上,破产案件(含重整)破产财产2亿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
(1)债权总额5亿元以上;
(2)债权人总数50人以上;
(3)职工人数200人以上。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五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6年4月18日17时30分。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刘登标,联系电话:2236377。
冯 蕾,联系电话:2238713。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