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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法院六项规范性措施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发布时间:2015-06-02 17:06:28 打印 字号: | |

威县人民法院六项规范性措施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为全面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近日,威县法院认真检查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以整改,提出了六项规范执行工作的要求。

一是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的公开制度。要求执行人员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推行执行全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执行立案时,就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向申请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监督卡;在执行中,限时向申请人告知案件的执行实施情况;在执行后,对未能执结的案件,告知申请人中止、终结的理由及进一步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以全面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规范案件执行期限的管理制度。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审查立案,确定执行期,由审管庭跟踪审限监督。规定执行立案在五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局收案后两日内确定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七日内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30天内完成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调查、财产摸底或拟定强制措施;收案3个月内完成所有执行程序并执结案件。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案件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三是规范执行质效的监督考核制度。结合《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狠抓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超执行期限、涉执信访投诉率、案件质量评查等重要质效指标的考核,该院在受理案件时,将《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卡》连同其他诉讼文书一并发送给执行当事人、代理人,如果执行当事人、代理人认为在案件执行中有执行不公、程序违法、纪律不严明、执法不文明、办案不廉洁等情形的,可将填写的执行监督卡寄送给法院纪检监察室,由纪监室审查处理,以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从规范制度上警示执行干警严肃执法。

四是规范中止、终结恢复程序的适用。对已经作过结案处理的中止、终结等需要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对该类案件查明是否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确定是否立案恢复执行;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严格终结程序的适用。然后由承办人对终结执行的案件要提出书面执行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相关证据及终结执行的理由,并经合议后报执行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五是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和执行合议制度。规定由专门审查小组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报审委会进行讨论,对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程序;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另外还规定对应当作出裁定、决定、公告等法律文书的,均由合议庭决定。

六是规范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财产的价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首先采取拍卖方式,并将执行财产评估、拍卖情况对外公布;实行执行款物的收取、管理、支付分离并将执行款物的收付管理情况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告知,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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