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尺法堂坐正中,为国执法复公正。依法据实细盘查,骗子诬赖难得成。”2015年1月8日,原告胡某为感谢法院公正裁判、依法维权,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沙河城法庭送来了写有上述内容的牌匾。
原告胡某因被告宋某借款未还,诉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被告宋某对原告所诉拒不认可,称胡某给其的钱是因收购被告生猪,而给付的货款,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案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沙河城法庭审理,综合书证和证人证言,依法认定宋某欠原告借款286190元,判令被告予以偿还。宋某不服判决上诉,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