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法院在乡镇协助下成功执结两起涉民生案件
2010年6月26日下午4-5时许,两年仅16岁少年朱某、张某在我县某村窑坑处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二人父母均已年近半百,不幸中年丧子,伤痛欲绝。后二人父母将该窑坑所有人——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经我院审理,认定被告对窑坑疏于管理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该村村委会分别赔偿双方家庭各项损失64364元。
判决生效后,该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人积极调查该村委会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村委会坚称其无财产,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使本案执行困难重重,然而面对困难主办人并没有气馁,更没有畏惧,依然坚持不懈的对该案做深入调查,多方打探该村委会财产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2月25日本案的执行终现一丝曙光,主办人了解到该村委会财务支出均通过其镇政府完成,发现这一有利线索后,主办人立刻向该镇政府了解详情,经我局领导多方沟通终取得该镇政府的协助,积极配合我院对其辖区村委会的执行,并提供了该村村委会近几年的财务账单,至此我院已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确凿证据,本案执行进入快车道。
后该村委会主动与我院联系,承认错误,且希望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2014年4月16日在该镇政府的积极协助下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本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离不开该镇政府的大力协助,更离不开执行法官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工作作风,正如该法官常说的一句话“办理执行案件,要有刀斩乱麻的快,更要有滴水穿石的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