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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09 09:07:02 打印 字号: | |

沙河法院和解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近日,沙河法院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巧妙执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2年原告某选矿厂在某村荒地筹建,村委会给原告划定了建厂及排污范围,原告向镇管理所交纳了土地使用费,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从2008年起,路某与路某某二被告开始在原告使用的土地上耕种,妨碍原告排污区域的使用,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对原告排水权的侵害,并停止妨碍。沙河法院于201271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路某、路某某停止在原告使用的沙荒地上耕种。被告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某选矿厂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路某原为同村村民,有着兄弟般的感情,2004年因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期间路某和路某某两被执行人在开荒地种地才发生了纠纷。执行期间为了防止矛盾升级,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主办法官坚持以调解为主,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引导双方重温过去,着眼长远,不要被当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破坏了双方的真挚乡情,让双方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胸襟。通过反复且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各自退出一步,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青苗费10000元整,被执行人将地中间的五颗树刨走,并停止在沙荒地上耕种,给申请执行人排水提供方便。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和解执行,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双方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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