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迅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沙河法院在执行一起标的为27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执行员利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某系美籍华人这一特点,迅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促使急于出国的赵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维护了法律权威。
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液氨的合同,由该商贸有限公司向玻璃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商贸公司先后分8次给玻璃公司送液氨20.84吨,但该玻璃公司迟迟未给付货款,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审理,2013年2月27日沙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玻璃公司支付商贸公司货款267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玻璃公司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该案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停产多年,濒临倒闭,多次找不到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为防止财产转移,立即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436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仍有8万余元未能执行。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系美籍华人,持有美国护照,长期在境外做生意,经常出入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惩戒被执行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沙河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出境并经中级法院批准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又于2013年1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并限制其进行变更登记。2013年12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因急于办理境外事务,在上海浦东机场及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无奈,被执行人主动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积极主动缴纳了执行款。
这是沙河法院在执行中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执行措施,该措施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彰显了执行威慑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也为以后的执行工作累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