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12)宁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案情:
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山东省东明县长兴集乡人。
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石家庄南豆村。
被告: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6号苹果城4-4-301室。
基本案情:原告为与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7年12月28日,被告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凤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新农村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土地征用协议,征地位于八里庄村南,天宝街大街东延长线以北,宁纺路北延长线以东地块,该小区起名为书香江南城,该小区1号楼由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系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录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7日7时30分左右,原告在该小区1号楼施工工地工作时,架子板突然断裂,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宁晋县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12月24日,共计住院27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并派人护理,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前额皮裂伤、脑震荡、头皮血肿。经宁晋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志英因工伤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46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赔偿原告的各项工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期履行(2012)宁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主办人执行二庭庭长张海涛立刻进入执行程序,详细调查了解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龙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兴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有银行存款,发现可执行财产后,主办人立即赶赴石家庄将标的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并于2013年12月26日将标的款交付申请人,本案至此结案。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四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例。“四查”的内容是:一查工商登记;二查土管登记;三查车管登记;四查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主办人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促使本案顺利结案。“四查”增强了执行的针对性,提高了执行效率,促进了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