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院发布三起典型执行案例
2013年,邢台两级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年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起,其中,通缉一人,逮捕一人,判刑一人。
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于2013年2月25日在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办案人员对该公司账户进行常规查询没有发现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后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发出“双限令”(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但又没有查找到赵志刚的藏身之处。面对此情,办案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近三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有大笔交易收入,但均在进账后随即转入到该公司会计的个人名下,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情上报市中院后,中院领导指示将前期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邢台县公安局立案后随即对赵某进行了网上追逃,赵志刚摄于法律的威严两天后到案自首,并主动将204030元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专项账户,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二、申请执行人翟假柱、翟胜船与被执行人杨建峰、翟全太、翟彦军等排除妨碍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5月27日,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柏民一初字第094 号民事判决,判决杨建峰等人不得干涉原告建房。翟假柱、翟胜船向柏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办案人员多次找杨建峰谈话,希望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不干涉原告建房,但杨态度蛮横,明确表示坚决不履行判决义务,并多次将原告聘请的建筑人员赶走,致使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鉴于此,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杨建峰拘留15天的决定,但当办案民警赶到寨里东村对杨建峰实施拘留时,杨唆使其狼狗咬执行人员,并纠集多人抗拒执法,造成执行人员多人受轻微伤,执行法官于增旗一手指被杨某某踹致骨折,一执行车辆后保险杠被杨某某踹断,办案人员固定现场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杨建峰已被逮捕。
三、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1年7月11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沙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安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7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沙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二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三日内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安建民未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沙河人民法院以拒不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安建民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于2013年7月8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经查,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7日开始在沙河市良峪村路口自建住房九间,目前已投入建设资金八九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7000多元。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沙河人民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