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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法院五项措施加强立审执协调工作
  发布时间:2011-10-12 09:40:24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以来,威县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创新观念、拓宽工作思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并采取五项措施强化立审执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形成了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一是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的召开立案庭、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

二是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必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三是加大执行风险提示力度。在立案环节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四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确定审判员案件调、撤率目标任务,提高案件调解率和当庭履行率,着力减少审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立审执各环节。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质效。探索建立“和解担保制度”,对和解结案但履行给付义务存在风险的案件,要求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人,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五是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将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把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开展得如何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对在立案、审判程序中,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丧失执行条件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并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通过案件评查、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查找、分析立案、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制约执行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意见,确保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的有效落实。

威县法院坚持审判执行并重、立审执协调配合,切实理顺了立案、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为提高执行效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执行收案和涉执信访两下降、自动履行率和执结率双上升的良好效果,成效显著。2011年上半年,民商事审结案件508件,进入执行程序的52件,执结51件,执结率达98.08%;和解39件,和解率达76.47%;自动履行21件,占结案数的41.17%;新发涉执信访案0件。

(威县法院执行局 陈英军)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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