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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执行难案

  发布时间:2010-06-18 15:37:5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冀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法院于2003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偿付原告冀某13734元。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1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经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月指定任县法院执行。

任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经阅卷和采取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现年68岁,系下岗职工,因患心脏病曾二次做了手术治疗,仍在治疗期,申请人冀某现年86岁,系离休干部。执行干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执行4000元标的款后经申请人同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今年5月份任县法院开展执行大会战以来,该县法院执行局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抓手,执行干警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征取申请人意见,耐心向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做思想工作,取得了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子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张某子女配合法院积极代父履行义务,并征得了申请人冀某的谅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201069日双方最终以本息共计18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中,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此案以调解而告终,体现了执行干警良好的调解技巧,从而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10611上午案件申请人执行人86岁的邢台市离休干部冀某率子女向任县法院送来锦旗及感谢信,称赞任县法院“和谐社会里的好法院,好法院培养出了好法官”!

          (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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