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中院执行一庭在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期限上下功夫,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用法律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杨某、赵某与浙江某公司、浙江某公司邢台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怨颇深,在审判阶段法院多次试图调解都未成功。此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09年11月17日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邢台分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办公场所是租赁的,负责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一庭办案人果断决定执行其总公司,共查询该公司在各地账户83个,但几乎都是不是无钱就是有钱被其他法院冻结。主办人先后到浙江、天津五次查找其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扣留其工程款二处。2010年4月29日,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要求进行和解,经过办案人员不失时机地给双方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加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20万元,此案顺利执结。
(中院执行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