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本院执行二庭在执行阶段和解了一起偿还租车费案件,该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5个工作日。被执行人南和县东南张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冯某支付了长期拖欠的租车费用9680元。
申请人冯某依据南和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督字第1号支付令,向南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和县某村民委员会外欠债务达40余万元,加之村委会原负责人被免职,村委会帐户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南和县法院中止了本案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该村委会将村集体公款私存,逃避债务,且情绪激动,请求本院提级执行。
本院于4月28日立案,将本案提级执行。次日,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和县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后,和该村委会代理村主任进行了耐心解释、沟通。从法律和道德方面做告知、解释工作,把事实讲明,把道理讲清,把法律讲透,力促其自动履行。经过执行法官的教育和释法后,该村委会代理村主任转变了态度,表示同意近日偿还欠款。5月5日,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南和县某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村委会并当场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 (中院执行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