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其中不乏滥用异议权的现象。针对这种新情况,威县法院执行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办理异议案件:一、组成合议庭及时对异议进行认真审查,所制作的裁定书应做到事实清楚、论法清晰、说理透彻,切实维护异议人的程序权利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办理执行案件更加细致,但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对于可供执行财产,仍应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若当事人等提出异议,则视审查结果,再采取相关措施。三、对于明显无理由的异议,应对异议人予以劝诫,防止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
前不久,在执行孙某等六人与深圳安骏达公司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威县法院裁定扣留、提取了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理赔款,并由某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后该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该院立即由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了细致审查,合议庭依实叙事、据法论理,裁定驳回异议。驳回异议裁定书送达后,深圳安骏达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最终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执结金额为二十六万余元。
(威县法院执行局)